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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红梅与罗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梅,罗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247号原告:胡红梅,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军,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被告:罗利,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梅与被告罗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红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红梅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胡红梅负担。审判员  胡潇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亚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