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于淑贤、张世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淑贤,张世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特28号申请人:于淑贤,女,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九十二中学退休教师,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张世伟,男,194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人于淑贤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世伟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申请人于淑贤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淑贤的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于淑贤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俊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