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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6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润成、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山龙村石窝洞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润成,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山龙村石窝洞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6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润成,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炯永,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山龙村石窝洞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佛墟石窝洞。法定代表人:杨润成,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垣,男,该社副社长。上诉人杨润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山龙村石窝洞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润成以与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山龙村石窝洞经济合作社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润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润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87元,减半收取843.5元,由上诉人杨润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欢审判员 庞智雄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亚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