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景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景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073号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22010房。法定代表人林菊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福华,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雨轩,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景卫,男,汉族,1992年7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景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以与被告曹景卫结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景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景卫的起诉。审 判 员 盛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