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吴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吴江,纪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吴江。被执行人纪长杰。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江、纪长杰名下的银行存款1424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绍辉二O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宗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