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5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5229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法定代表人:许作立。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3号20层。法定代表人:张瀛岑。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5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位梦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