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邓美君与侯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美君,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邓美君,女,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侯斌,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13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侯斌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八千一百七十元(包括抚养费一万八千元、执行费一百七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胤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