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鑫与被申请人王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鑫,王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536号申请人:罗鑫。被申请人:王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鑫与被申请人王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鑫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晋价值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罗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晋价值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孙某所有用于本案担保的现代牌汽车,川******号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文吉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