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 、薛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陈某某,薛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468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徐某某(原告母亲),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长岭县前七号镇大*号村大*号屯,公民身份号码:2223231968********。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丽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鹤,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薛某某,女,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杨某某。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薛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原告已预付),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4175元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芝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