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大为与闫建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为,闫建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877号原告李大为,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闫建亭男,农民,住托克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为诉被告闫建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1元,由原告李大为负担。(此页无主文)审判员 李英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