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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苏某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苏某某,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123号申请人赵某某,男。被申请人苏某某,女。被申请人闫某某,男。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苏某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某某的工资账户、车辆及苏某某、闫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并提供赵某某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保全被申请人苏某某的工资账户、车辆及苏某某、闫某某的银行账户,并查封赵某某的担保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苏某某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苏某某、闫某某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查封被申请人苏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陕××××××),查封期限为二年。四、查封申请人赵某某名下位于府谷镇石油巷的房产(房产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停止支付的,应当在停止支付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改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