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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行审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程起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程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22行审92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査胜,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程起平,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6]34号第1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内容为:1、将非法占用的146.15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怀宁县黄墩镇花山村凤山组村民组织。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上述事项没有可执行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6]34号第1项行政处罚决定“将非法占用的146.15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怀宁县黄墩镇花山村凤山组村民组织”。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丁 渺审 判 员  汪流生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