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行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黎冻青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冻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38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黎冻青,男,1935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上诉人黎冻青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5行初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属于第十一条第(八)项的受案范围。而湘民发(2007)1号文件只是针对60年代老职工而定,并非普遍性,不能反复适用,也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通过审核,不是规范性文件。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本案中,湘民救发(200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工作的通知》,系湖南省民政厅就全省进一步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工作而做出的统一规定和安排,属于规范性文件。上诉人黎冻青若认为该通知不合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请求对该通知进行审查。但黎冻青在本案中就该通知单独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不予受理。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张 訸审判员  左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