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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4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市鄞州潘火酷歌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市鄞州潘火酷歌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430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1100000500021094K)。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潘火酷歌娱乐会所(注册号为33021260920019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鄞县大道下应段277号培罗成商业广场1号四楼。经营者:史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宁波市鄞州潘火酷歌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旭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戚丹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