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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景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民初591号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东太平里。法定代表人:朱玉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久凡,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卓,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峰,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景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水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羽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