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93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生,汉族,临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临县人,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峰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人民陪审员 高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