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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93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生,汉族,临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临县人,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峰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人民陪审员  高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