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长青、黄泽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青,黄泽亮,陈巧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880号申请执行人:陈长青,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黄泽亮,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巧捷,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长青与被执行人黄泽亮、陈巧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陈长青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8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