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小音、柯耀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小音,柯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林小音,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柯耀武,又名柯跃武,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林小音与被执行人柯耀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林小音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贵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