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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纪学与房毅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学,房毅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91民初152号原告:张纪学,男,194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军,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毅钢,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地址威海市高山街28号(怡和写字楼)一至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47807371N。负责人:王琛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秀,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纪学与被告房毅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纪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军、被告房毅钢、被告平安财保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秀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历经鉴定,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纪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平安财保支付医疗费38618.49元、残疾赔偿金315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护理费15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鉴定费2860元。共计109023.49元。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增加医疗费20000元;变更诉讼请求:对护理费按2016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7日10时许,房毅钢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沿古寨西路自南向北行驶时,撞伤原告,房毅钢垫付医疗费20000元,后因其家中发生变故,经济困难,请求原告将所垫付的医疗费退回,故要求被告平安财保投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上述各项费用。房毅钢辩称,其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原告受伤,愿意按法律规定、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平安财保:同意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给予赔偿。但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不同意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房毅钢驾驶的鲁K×××××号小型轿车在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附加险。2016年1月17日10时许,房毅钢驾驶投保车辆沿古寨西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阮家寺岗时,与张纪学骑自行车沿古寨南路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张纪学受伤,两车损坏。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于2016年2月2日作出鲁公交认字【2016】第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房毅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纪学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张纪学于2016年1月17日入住威海市立第二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转子间骨折,住院60天,花费医疗费58618.49元。诉讼前,原告自行委托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对伤情等事项进行了鉴定,该所于2017年1月12日出具威科真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张纪学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下肢目前丧失功能达25%以上(≤50%),符合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张纪学受伤的护理时间评定为1人护理150日(包括住院及后续治疗期间);3.被鉴定人张纪学受伤的后续治疗(取内固定)费,约需1.5万元。房毅钢对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平安财保对住院用药合理性有异议,认为张纪学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但却做了前列腺手术,故申请对前列腺手术医疗费用和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鉴定;对住院费当中包含了前列腺手术的费用,不予认可;并提出:张纪学年龄已经76岁,钢板不需取出,而且后续治疗费并没有实际发生,故不予认可。因庭审中平安财保申请对张纪学前列腺手术医疗费用和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鲁永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211号鉴定意见书,认为张纪学伤后行前列腺手术与交通事故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此次鉴定中平安财保支付鉴定费1500元。经质证,张纪学与房毅钢对该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平安财保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从鉴定意见书中无法看出交通事故与前列腺手术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确定被告的责任比例。原告要求按2016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伤残等级九级计算,残疾赔偿金31545元(31545*5年*20%);护理费以护理人员每月工资3000元、护理时间为150天计算,共计15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鉴定费2860元。被告房毅钢对上述请求没有异议,平安财保认为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对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提出质疑,后原告变更请求,要求按照2016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150天的护理费;平安财保要求对伤残等级、护理时间、后续治疗费是否必然发生及金额进行重新鉴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受伤后治疗及住院时间60天计算、每天100元,共计6000元,被告房毅钢、平安财保均没有异议。另查,2016年度山东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545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房毅钢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房毅钢负全部责任,张纪学不承担责任,因此,两被告应当对张纪学的相应损失给予赔偿。经鉴定,张纪学伤后行前列腺手术与交通事故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58618.49元予以支持,平安财保关于因果关系的参与度的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平安财保要求对伤残等级、护理时间、后续治疗费是否必然发生及金额进行重新鉴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从鉴定程序、资质、依据的规范均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该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采纳,不必对已经做出结论的事项进行重新鉴定。因此,对于平安财保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31545元,符合法律规定,两被告亦没有异议,予以支持;对于护理费,根据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确定张纪学受伤的护理时间评定为1人护理150日,原告变更请求以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故确认护理费为12964元(31545元÷365天*150天);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予以确认;关于后续治疗费,相关鉴定意见书已明确确定,本院予以支持,平安财保认为未实际发生的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对于原告主张鉴定费2860元,本院认为,属于合理花费,被告应当予以赔偿。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6987.49元。平安财保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31545元、护理费12964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8618.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鉴定费28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纪学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31545元、护理费12964元、鉴定费286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纪学医疗费48618.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共计126987.49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重新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