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明辉与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志云、金玉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辉,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志云,金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陈明辉,男,199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冯晓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志云,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金玉武(曾用名金玉生),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辉与被执行人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志云、金玉武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王志云在2017年10月15日一次性履行欠款158945元,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王志云将自己开发的诺敏镇兴华家园住宅楼(已保全)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价格抵偿欠款,直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洪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