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付红霞、武汉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红霞,武汉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红霞,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何家湖村(107国道路东)。法定代表人潘际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付红霞与被执行人武汉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7日权利人付红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3923.8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59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文书送达及网络查控,经查询武汉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和车辆;经工商查询,武汉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在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场所内,本院已另案依职权将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和土地进行了查封冻结。2017年6月已前往相关债权单位调查,亦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遂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民初3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曹政权审判员 阮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游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