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桂行平与刘先阳、张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行平,刘先阳,张念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722号原告:桂行平,男,197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赵林,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先阳,男,197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念红,女,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桂行平诉被告刘先阳、张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林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桂行平诉称:刘先阳、张念红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4日,被告刘先阳向原告借款68000元,约定2016年年底归还,借款按月息2分计息,逾期被告刘先阳未归还借款本息,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6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5日起计至欠款还清日止,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刘先阳、张念红未进行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刘先阳、张念红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4日,被告刘先阳向原告桂行平立据借款68000元,借条上未注明归还期限,但注明按月息20‰计息,后经桂行平催要,被告刘先阳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为此,桂行平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桂行平向法庭提举的借条、人口信息表、村委会证明,以及原告代理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刘先阳向桂行平立据借款,刘先阳应当在桂行平催要后及时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刘先阳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刘先阳、张念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案借款应视为被告刘先阳、张念红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先阳、张念红欠原告桂行平借款本金6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5日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刘先阳、张念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旭东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傅 婧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