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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马野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277号罪犯马野,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辽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马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重庆市原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梁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未缴纳),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5067元(未退赔)和手机一部(未退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15814.98元(未赔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2月29日、2015年6月25日两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2020年4月29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个。本院认为,罪犯马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原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胜泉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舒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