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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明金、张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金,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87号申请执行人张明金,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磊,男,汉族,1978年3月2日生,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明金与被执行人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7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15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于2017年9月4日前给付张明金10000元,余款于2018年2月16日前付清,如任意一期不按时履行,被执行人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281民初72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在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