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阳永、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阳永,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林阳永,男,汉族,1976年11月29日出生,住漳浦县。被执行人: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陈城镇后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26478548P。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林阳永与被执行人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林阳永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