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孟亚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亚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501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亚锋,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2016年11月2日因吸毒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2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亚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康泽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亚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孟亚锋在上蔡县北大街医药公司二楼楼梯口处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一包毒品冰毒。另查明,被告人孟亚锋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孟亚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孟亚锋的自书材料、证人陈某、朱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韩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同步录音录像、上蔡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告知尿检笔录、吸毒成瘾认定结论告知书、上蔡县公安局上公(韩)行罚决字[2016]1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上公(韩)强戒决字[2016]100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平舆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尿液提取笔录、平舆县公安局平公(禁)强戒决字[2016]005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孟亚锋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亚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亚锋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亚锋系初犯,且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亚锋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亚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秋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