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道兵、管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道兵,管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杨道兵,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管志国,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杨道兵与被执行人管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许 峰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