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雪与李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女,1983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李坤,男,汉族,沈阳铁路局白城工务段职工,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雪与被执行人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38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请求对已经保全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款项进行扣划,现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387号公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张大华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