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727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方二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方二明,程万美,方少游,陈闲青,朱广平,枞阳县新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727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疏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方二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程万美,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方少游,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陈闲青,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朱广平,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枞阳县新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法定代表人:朱广平,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方二明、程万美、方少游、陈闲青、朱广平、枞阳县新港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722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六位被执行人没有按照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二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015.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