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7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紫阳路、陈新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紫阳路,陈新华,余艳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6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紫阳路。法定代表人:张炳松,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新华,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余艳菊,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陈新华、余艳菊金融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星民二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新华、余艳菊应支付申请人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47822.0元,承担执行费617.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7822.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新华、余艳菊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罗光辉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善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