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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侯宝玲、郭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宝玲,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侯宝玲,女,汉族,1954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郭辉,男,汉族,1962年12月7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侯宝玲与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学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