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3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丁志忠、蔡碧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忠,蔡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丁志忠,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蔡碧君,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丁志忠与被执行人蔡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丁志忠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掌辉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执 行 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必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