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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伟斌、李承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斌,李承志,余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595号申请人张伟斌,男,汉族,武汉市洪山区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李承志,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余荣芳,女,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张伟斌与被执行人李承志、余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伟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承志、余荣芳已于2017年6月29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承志、余荣芳已按申请人的申请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16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加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