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被执行人孟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晋0802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某某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孟某某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姚某某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6)晋0802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0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严雪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