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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4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04执99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被执行人高某,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陈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504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某给付欠款人民币五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百二十五元及执行费人民币六百六十元,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高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故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504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审判长李宽审判员张义强审判员陈治宇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崔校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