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威威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威威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47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威威,男,1991年8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蔡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7]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威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龚嘉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威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赵威威驾驶豫P×××××重型自卸货车沿G106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G106线新蔡县关津乡高湾路口公路处右转弯时,与沿G106线由北向南行驶黄某2驾驶载着黄张氏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至黄某2、黄张氏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后黄张氏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赵威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机关提供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威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威威已经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威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威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物证涉案的车辆的照片,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机动车保险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民事诉状、本院民事立案表,证人崔某、黄某1,被害人黄某2陈述,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威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威威在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赵威威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赵威威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威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