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1881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周红莲与宣城市荣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莲,宣城市荣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881民初2436号原告:周红莲,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柴贤枝,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宣城市荣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8007849312839(1-1)。法定代表人:周炎,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宣城市鳌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祥。法定代表人: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莲与被告宣城市荣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红莲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红莲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4元,已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周红莲负担。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瑾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