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祥志、孙慧、李向阳、孙江波、孙克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祥志,孙慧,李向阳,孙江波,孙克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96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祥志,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孙慧,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李向阳,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孙江波,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孙克仁,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祥志、孙慧、李向阳、孙江波、孙克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3月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