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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国音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音,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592号原告林国音,男,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延安北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15650221-8。法定代表人段永利,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林国音与被执行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林国音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5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