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红波申请执行周忠秀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波,周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波,男,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被执行人周忠秀,女,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忠秀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本院(2017)云2325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被执行人周忠秀按照(2017)云2325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四项的规定:“二、婚生子刘磊由被告刘红波抚养,由原告周忠秀每年给付刘磊抚养费5000元。2017年12月以前的抚养费2500元,限于2017年6月19日前给付。以后每年的抚养费,原告周忠秀于每年1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至刘磊十八周岁时止。三、原告周忠秀和被告刘红波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刘红波所有。四、原告周忠秀和被告刘红波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姚安县前场信用社借贷款50000元。该贷款本息均应由原告周忠秀和被告刘红波共同清偿,既各自清偿一半。限于2017年6月19日前履行完毕。”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周忠秀已将其上述款项全部交纳清楚,申请执行人刘红波于2017年6月20日如数接收并领取了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2325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到期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爱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