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丽川、李顺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川,李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川,女,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李顺勇,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丽川与被执行人李顺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杨丽川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0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贵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