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希凯曾祥琴与重庆市渝北区统景中心小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凯,曾祥琴,重庆市渝北区统景中心小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36号原告:陈希凯,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豫川,重庆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祥琴,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豫川,重庆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统景中心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2450531263R。法定代表人:周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光惠,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希凯、曾祥琴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统景中心小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陈希凯、曾祥琴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希凯、曾祥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希凯、曾祥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希凯、曾祥琴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张世礼代理审判员 惠 晨人民陪审员 樊从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