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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东晓、宋伟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晓,宋伟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东晓,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宋伟波,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东晓、宋伟波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东晓、宋伟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东晓因工作时损坏了一台空调需要赔偿,遂产生盗窃想法,并找到朋友被告人宋伟波帮忙。2016年11月9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东晓、宋伟波驾车来到莱阳市万第镇南石础西侧的莱阳市铁塔公司基站小屋处,采用撬门的手段进入小屋,窃取屋内价值人民币6036.07元的全新美的牌空调一台。案发后,被告人刘东晓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6036.0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东晓、宋伟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姜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说明、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空调发票等书证;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被告人刘东晓、宋伟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晓、宋伟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东晓、宋伟波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由被告人刘东晓家属退赔所有损失,以上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东晓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宋伟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仟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殿章人民陪审员  姜娟美人民陪审员  盖福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慧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