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免渡河农场与免渡河西露天煤炭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免渡河农场,免渡河西露天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782民初487号之一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免渡河农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免渡河镇南。法定代表人:王树勇,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免渡河农场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才,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免渡河农场法律顾问。被告:免渡河西露天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免渡河镇镇西。法定代表人:解维颖,免渡河西露天煤炭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秋,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政丰,免渡河西露天煤炭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免渡河农场与被告免渡河西露天煤炭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免渡河农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免渡河农场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130元,减半收取计8065元。审 判 长 焦照华审 判 员 邱浩新人民陪审员 包忠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靳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