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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徐向青与谯正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向青,谯正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86-1号申请执行人:徐向青,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被执行人:谯正权,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铜仁市碧江区。本院在执行徐向青与谯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539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谯正权偿还申请人徐向青欠款人民币70000元及经济损失费人民币2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谯正权名下车牌号为贵D412**的南骏牌汽车及车牌号为贵DJ28**的东风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现被执行人谯正权无可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列入公安机关布控对象,权利人予以认可,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珍审判员  张裕文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