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郝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恢1号申请人周某某,男,生于1984年12月16日,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郝某,男,生于1978年10月1日,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执行周建伟与郝贞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郝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7年1月17日依法将司太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29日将失信公告予以张贴;3、2017年1月17日和2017年7月7日,向金融机构查询司太勇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7年4月18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郝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