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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民初2846号原告:程某,女,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确认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伟太制帽厂。被告:王某1,男,198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确认地址同上)。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2由被告抚养,婚生子王某3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4、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接触少,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导致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打架,特别是被告经常酒后无故殴打原告,是原告不堪忍受。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对家庭不负责任,还在外与其她女人鬼混。综上,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王某1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3,现两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6月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结婚五年多,婚后,又生育二个男孩,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琐事闹矛盾,但分居时间较短,原告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宏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