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金秀、尹娇、尹平、尹丽、尹娴、尹某1、尹某2与被执行人彭英树、肖龙、马宏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秀,尹娇,尹平,尹丽,尹娴,尹某1,尹某2,彭英树,肖龙,马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7执3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秀,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顺县人。申请执行人尹娇,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申请执行人尹平,女,1993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申请执行人尹丽,女,1994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申请执行人尹娴,女,1995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申请执行人尹某1,女,200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顺县人。申请执行人尹某2,男,200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彭英树,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肖龙,男,1966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马宏云,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回族,湖南省永顺县人。李金秀、尹娇、尹平、尹丽、尹娴、尹某1、尹某2与彭英树、肖龙、马宏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依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民终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标的154056元,本院已依法执行的标的为14000元,剩余的债权140056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彭英树、肖龙、马宏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定如下:终结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民终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