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丽红、何云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红,何云汉,林梅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林丽红,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何云汉,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梅凤,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系被告何云汉的妻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林丽红与被执行人何云汉、林梅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林丽红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0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