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111号原告付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长 徐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