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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111号原告付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长  徐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桐 搜索“”